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监督、行业管理、纪检监察、公安、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机构等部门在打击招标投标活动违规违纪 违法行为方面的协同配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问题线索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党规党纪的行为,依规依纪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查处的案件线索。
第三条 问题线索移送及协同处理遵循依法受理、各司其职、 互相协调、密切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行政监督、行业管理、纪 检监察、公安、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机构及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原则上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按照下列规定移送、处理,情况复杂需要初步核实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一)国家公职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涉嫌违纪、职务违法、 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法律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
(二)有关单位发现的问题线索或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
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 的后果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向项目所在地的市 (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移送;
(三)有关单位存在建设项目应审批核准未审批核准、擅自 更改审批核准内容及招标事项的,移送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调查处理;应当停止拨付资金的,移送财政等资金拨付部门处理;
(四)有关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在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 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投 标、歧视排斥投标等,以及标后不依法履行合同、转包、违法分 包、违反质量安全规定的,移送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处理,需对其资质、资格证书、营业执照等进行处理的,移送市场监管、住建、 交通、水利等资质、证照行业管理部门依职责处理;
(五)有关央企在黑龙江省内作为招标人实施招标投标活动,发现问题线索的,移送项目属地行政监督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处理。
国有企业在查办招标投标领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方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它未给予明确移交部门或对移送部门有异议的,由同级招 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
第五条 各部门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移送问题线索,填写《黑龙江省招标投标领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函》,并附下列 材料:1.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2.涉案物品清单;3.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4.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同时将移送函抄送同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
第六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严格履行辅助监管职责,充分发挥“第一现场”作用,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要应用数智技术不断提升问题线索筛查、发现能力,对发现的疑似问题线索,要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条 各部门接到问题线索后要及时研究处理,并在法定时间内办结;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问题线索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移送部门,并说明理由和移送意见。
移送部门收到退回线索及说明后,如同意退回意见,应重新确定移送部门;如对退回理由有异议,可提请同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协调确定。
第八条 各行政监督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在行政监督执法过程中,要切实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工作衔接和协调沟通,对发现的串通投标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按照相关规定对行政监督部门和行业管 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立案 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问题线索移送部门。
对侦查发现国家公职人员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移送纪检监 察机关处理。
对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但需要给予行政 处罚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移送行政监督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处理,处理结果反馈公安机关。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完成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 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后,应将案件涉及的经营主体相关问题线索移送同级行政监督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要加强问题线索移送处理的协同配合,问题线索主办部门在办理过程中,认为需要其他部门或机关协助办理的,可以向协助办理单位发出协办函,协办函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件线索情况;
(二)需要协助办理的事项及理由;
(三)有关证据资料。
协助办理单位接到协办函后应当依法进行协办,不得推诿、敷衍,不得以不合理理由拒绝协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协办事项提出初步办理意见。
第十二条 对于重大、复杂的问题线索,需多部门综合研判、协作处理的,由各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共 同实施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建立问题线索移送处理情况定期会商机制。会商由各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组织,一般每季度组织一次。主要是通报本地区问题线索移送和协调处理情况;研究督办问题线索移送和协调处理中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需要集中研判解决的问题。
遇有重大紧急问题线索,可随时组织召开专题会商会。需要 多部门会商解决的重大问题线索,按照“谁负责、谁提出”的原则,由有关部门书面提出,同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会商处理。
会商需形成书面纪要存档备查,并抄报上级招标投标指导协 调部门。
第十四条 各部门要依托问题线索移交处理、定期会商、专项整治行动等多种形式和机制,加强信息沟通,相互支持、紧密协助,确保问题线索应移尽移,应查尽查。
第十五条 问题线索发现、会商、移送和办理等全过程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对涉嫌主动泄密或失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第十六条 鼓励各部门依托现有政务信息平台,逐步推动问题线索信息的线上共享与流转,提高协同效率,同时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七条 相关省直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问题线索移送及协同处理的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确保上下贯通、有序推进。
第十八条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依法履行调查处理和协办等 职责或因推脱责任导致案件延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省直部门对全省问题线索移送及协同处理情况每半年进行集中调度并通报调度情况。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