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发改公管〔2025〕966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有关当事人行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秩序,及时发现不良交易行为,并向行 政监督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交易活动现场有关当事人是指在省、市 (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参加交易活动的招标人(含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等,下同)、投标人(含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等,下同)、招标代理机构(含采购 代理机构、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矿业权交易机构等,下同)、 评标专家(含评审专家、资格预审专家、招标人代表等,下同) 等交易活动参与主体,以及交易活动现场的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交易活动现场不良行为是指交易活动 现场有关当事人在交易活动现场发生的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交易活动现场有关管理制度和扰乱正常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活动规范开展和不规范履职等行为。
第四条 交易活动现场不良行为的发现、记录、报告、处置,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 交易活动现场不良行为的发现、记录、报告、处置, 应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及时高效、信息共享原则。
第六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出现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的, 认定为现场不良行为:
(一)在开标评标期间擅离职守,影响开标评标工作正常开展的 ;
(二)在开标现场不按规定答复投标人对开标异议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违反交易活动现场管理规定,向评标专家提供明示或暗示带有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信息,干扰正常评标活动的;
(四)在组织交易(开标、拍卖)活动中迟到,未按照招标文件、法定程序组织开标评标或其他交易活动的;
(五)拒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交易活动现场管理和调查取证的;
(六)不服从、不配合交易活动现场秩序的正常管理和维护,对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或其他当事人进行言语侮辱、威胁、人身攻击,或损坏交易中心场所财物的;
(七)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破坏交易活动现场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投标人出现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的,认定为现场不良行为 :
(一)在交易中心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寻衅滋事的;
(二)以利诱、诋毁、胁迫、造谣等方式扰乱开标评标工作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阻碍或影响其他当事人参与开标评标活动的 ;
(四)拒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交易活动现场管理和调查取证的;
(五)不服从、不配合交易活动现场秩序的正常管理和维护, 对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或其他当事人进行言语侮辱、威胁、人身攻击,或损坏交易中心场所财物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破坏交易活动现场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 评标专家出现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的,认定为现场不良行为 :
(一)不按规定签到登记、验证身份的;
(二)确认参加评标后迟到的,或确认参加评标后无正当理 由不参加评标活动且不及时通知交易中心的;
(三)不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履行评标职责的;
(四)不按规定将电子通讯设备存放在指定地点,私自携带 进入评标区的;
(五)应当回避不主动回避的;
(六)评标期间私下交头接耳、相互操作电脑、传递纸条、 随意走动的;
(七)评标期间未经报备随意离开评标室,或评标专家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离开评标室,或进入其他项目评标室的;
(八)评标态度不认真或在评标过程中玩忽职守,影响评标工作整体进展的;
(九)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评审的;
(十)向招标人代表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的;
(十一)发表诱导性意见,暗示、授意或强迫其他评标专家给特定投标人进行倾向性打分,干扰其他评标专家评标的;
(十二)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的;
(十三)在评标过程中向招标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等提出无理要求,或拒不接受合理的解释和提醒的;
(十四)不按规定提交评标报告,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
(十五)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时,未停止评标 并未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的;
(十六)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谋取私利的 ;
(十七)拒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交易活动现场管理和调查取证的 ;
(十八)在评标活动结束前讨论和打探专家酬劳,评标活动结束后因索取超出相关劳务标准规定酬劳与相关人员产生纠纷, 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九)不服从、不配合交易活动现场秩序的正常管理和维护,对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或其他当事人进行言语侮辱、威胁、人身攻击,或损坏交易中心场所财物的;
(二十)其他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评标职责、破坏交易活动
现场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出现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的,
认定为现场不良行为:
(一)在开标评标过程中不按规定履行监管责任,擅离职守导致监管缺失的;
(二)无正当理由擅自进入评标区的;
(三)不按规定将电子通讯设备存放在指定地点,私自携带的;
(四)非正常接触和联系评标专家,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的;
(五)不遵守交易活动现场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对交易活动现场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核查、不处理,拒绝接收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
(七)不服从、不配合交易活动现场秩序的正常管理和维护,对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或其他当事人进行言语侮辱、威胁、人身攻击,或损坏交易中心场所财物的;
(八)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破坏交易活动现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交易中心要加强自身建设,坚持公共服务定位,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自觉接受监督,交易活动现场有关当事人发现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存在但不限于下列行为的,可向所在交易中心或同级发展改革委投诉、举报。
(一)不按规定履行交易活动现场秩序管理责任,擅离职守导致交易活动现场管理缺失的;
(二)非必要进入评标区的;
(三)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的;
(四)不遵守交易活动现场秩序管理规定,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对评标现场监管、不配合保留相关证据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破坏交易活动现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应做好交易活动现场不良行为的发现、记录和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要压实辅助监管责任,维护交易活动现场正常秩序,加强交易活动全过程见证,发现交易活动现场有关 当事人的不良行为,按以下程序处置: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有不良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如实记录、迅速报告,积极协助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处理,并将书面记录和相关佐证材料上传存档备查;
(二)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有不良行为的,交易中心应及 时提醒、如实记录,并将书面记录和相关佐证材料存档备查。对提醒后仍不认真履职的,要向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派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要确保交易场所设施设备功能满足交 易活动及监督管理要求,并通过制度上墙、电子屏展示、语音广 播等多种形式对交易活动现场管理规定和有关当事人行为规范进行提示提醒。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要不断强化平台信息化监管手段,全流程记录交易事实,将专家打分异常情况在交易活动现场实时推送对应项目全体专家,并将交易活动现场有关当事人的不良行为记 录和处置情况、专家打分异常情况纳入综合监管报告,招标活动结束后通过监管平台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推送,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和案件查办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交易活动现场有关当事人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交易活动现场以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等方 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在交易活动现场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相关发文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原《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不良行为处置规则(暂行)》(黑发改公管函〔2024〕138号)同时废止。